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申請所須提交的材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及其附件(提出異議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請人如是公司需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如是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組織代理的需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一式二份。
填表須知:
1、商標異議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異議期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可按規定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2、異議理由可另附于異議書之后,并附上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復印件。
3、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副本轉交被異議人,限期在三十日內答辯。逾期不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由商標局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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